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屯留县企业联合会、屯留县企业家协会是屯留县民政局注册登记、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对外称屯留县企联。
企联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屯留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二条 本会是屯留县境内企业、企业家(雇主)和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本会是代表屯留县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屯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屯留县总工会与本会组成的屯留县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
本章程所称谓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 本会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推进企业家(雇主)队伍的建设,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五条 本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本会会址在山西潞安羿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健全“三方机制”。
第八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向省、市提供建议,积极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和职业道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开展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企业的创新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一条 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各种培训、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快速成长。
第十二条 开展与外界企业和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开展与境外、国外企业和相关组织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按照自力、自知、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自身的组织、思想、文化、作风和业务的建设,不断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屯留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负责人;
二、驻屯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负责人;
三、全县行业性企业团体;
四、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五、屯留籍在外地创办企业人员
第十五条 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会秘书长办公会核准办理入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优惠;
五、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企业的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员如果在非经营性亏损的情况下一年以上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违法或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暨年会)。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经会长委托有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推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推选理事会理事;
七、修改章程;
八、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职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表决。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确定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五、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四、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调整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协商增补或调整常务理事;
七、增补或调整理事。(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八、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调整本会各专业工作部门。
常务理事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经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会长领导本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职责:
研究本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事先决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再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
秘书长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经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的职责:
执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重要机构设置,调整和重要人事任免的议案;提出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事项的议案;核准申请入会会员;研究决定其它事项。
秘书长办公会应按期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实行两个牌子,一套办事机构。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八条 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境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受委托项目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所属单位的资产。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的收支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如因特殊情况修改部分条款时,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报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按程序修改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立、合并或终止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屯留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生效。